沈阳百兰思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百兰思科技有限公司、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3783号
申请人:沈阳百兰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3号1栋1单元12层2室。
法定代表人:刘春龙,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晶晶,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安。
申请人沈阳百兰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5494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5494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车辆档案的期限为2年。查封房产期限为3年,房屋在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毁损、转租、转让、抵押、抵债和赠与。
如需办理续封手续,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上述期限届满前15日,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陈 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子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