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铭晟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铭晟***技有限公司、***县海为支油风电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26民初132号
原告:北京铭晟***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8室。
法定代表人:郑磊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曼,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海为支油风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县托普铁热克镇团结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杨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翠丽,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铭晟***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县海为支油风电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北京铭晟***技有限公司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作出《关于***县海为支油风电场一期风电项目碳资产(CCER)开发咨询合同解除事宜的函》所主张的单方解除行为无效,并判决被告继续履行《项目碳资产(CCER)开发咨询合同》;由被告承担原告因被告违约解除《项目碳资产(CCER)开发咨询合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原、被告签订项目碳资产(CCER)开发咨询合同,约定被告聘任原告为其***县海为支油风电场一期49.5MW项目碳资产(CCER)开发咨询顾问,为被告提供碳资产(CCER)的识别和开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基础及尽职调查、利益相关方访谈;资料收集和整理,确定排放边界;碳资产(CCER)开发方案制定;CCER评估与开发;项目申报文件撰写及项目申报;配合审定与审定机构审定及书面答疑,完成审定报告;配合企业与审定机构完成官方审批、备案或注册程序;CCER项目监测培训、数据采集及整理;监测报告撰写与提交;配合核证机构审核及书面答疑,完成审核报告;协助企业获得CCER签发;CCER优化配置管理与参与碳交易建议;参加项目评审会议或研讨会,并就碳排放权适用性提出专业建议;联系卖家,以合适的价格促成项目完成交易。项目碳资产(CCER)开发咨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于2021年10月向原告作出《关于***县海为支油风电场一期风电项目碳资产(CCER)开发咨询合同解除事宜的函》,在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项目碳资产(CCER)开发咨询合同。
被告***县海为支油风电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本案应由阿勒泰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赛特尔古丽波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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