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铭晟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铭晟某某技有限公司、若羌海新能源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01民初1302号 原告:北京铭晟***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若羌海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胜利路2号小区14幢2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铭晨***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若羌海新能源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铭晨***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铭晟***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铭晨***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北京铭晨***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