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01民初147号
原告:北京铭晟***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北街13号信息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海为支油风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县拓普铁热克镇团结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铭晟***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县海为支油风电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铭晟***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北京铭晟***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铭晟***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北京铭晟***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