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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铭晟某某技有限公司、尉犁海为新能源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01民初331号 原告:北京铭晟***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尉犁海为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东矿产加工园生活服务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铭晟***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尉犁海为新能源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铭晟***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北京铭晟***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铭晟***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北京铭晟***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娜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