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2知民初4号
原告:北京铭晟***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达坂城海为支油风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镇达坂村3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铭晟***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达坂城海为支油风电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铭晟***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北京铭晟***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诉讼权利,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铭晟***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北京铭晟***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贾 珺
人民陪审员 刘 根 才
人民陪审员 王 晶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