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81民初435号
原告: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中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0801H。
法定代表人:王铁锰。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佳,该公司员工。
被告:峨眉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东路**峨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人:蔡其宏。
原告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峨眉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 维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佳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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