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24民初1318号
原告: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0801H。
法定代表人:王铁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井研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桂花巷**。
原告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井研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原告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鄢新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