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民初6305号
原告: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街**时代方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229943C。
法定代表人:李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麟,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明,河北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中山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0801H。
法定代表人:王铁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泽,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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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663元,由原告河北万方中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彦红
人民陪审员 韩亚利
人民陪审员 张玉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田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