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民辖终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王铁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8号建设大楼26-28层。
负责人:王黎明。
上诉人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2民初11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第一,本案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先,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争议合同明显不是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其次,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本案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采购指挥通讯信息系统,与《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活动有本质区别,因此本案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适用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第二,本案应由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都位于上诉人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开发区××街××号,本案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故应由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上诉人的诉请和提供的《中标通知书》、《中标基本情况》、《合同书》、工程款支付报审表等证据来看,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浙江省临海市,据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谦
审 判 员 黄 维
审 判 员 陈栗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霞
代书记员 侯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