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夹江县人民防控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6民初267号

原告: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中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0801H。

法定代表人:王铁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夹江县人民防控办公室。

原告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夹江县人民防控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齐翠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