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翔恩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恢152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昌盛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吉树新。
被执行人:翔恩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开发区中成道2号。
法定代表人:张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翔恩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账户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调查,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世龙
审 判 员 蒋金伟
审 判 员 李云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宋 健
书 记 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