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911民初818号
原告: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昌盛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军,系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东,系河北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宿旭日,系河北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阜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北新路119号。
负责人:王宇,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媛春,系该局科长。
委托代理人杨旭,系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东、宿旭日,被告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杜媛春、杨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3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1月17日为71844.5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原告与阜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签订《辽宁省人防机动指挥所及卫星通信系统项目(阜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部分)供货与相关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总价款为6472667.00元,合同约定原告向阜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供机动指挥卫星通信系统并安装调试,工程全部竣工并经联调、验收合格后,阜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原告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质保期满后支付。该项目于2015年8月18日通过验收,至今也已过一年质保期,但阜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仍有300000元合同款未支付。因阜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被撤销,其职能和责任由被告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原告多次主张前述款项,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阜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辩称:原告诉称的服务合同,因机构改革、人员变动等原因,此事目前没有查到。该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故即使此事确实存在,原告诉请的违约金也没有依据,不应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10日原告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阜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签订《辽宁省人防机动指挥所及卫星通信系统项目(阜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部分)供货与相关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6472667元,合同五(4)约定,全部设备建成并通过联调、验收后,双方进行决算,决算经双方确认后5日内支付到决算额的95%,同时释放本项目供方提供的全部履约保证金。(5)决算额5%的款项作为质保金,使用一年,无质量问题后,10日内需方支付决算额下全部尾款。六、交货时间阜新市本级部分交付时间2014年6月30日,交货地点需方指定地点。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原告提供2015年8月18日辽宁省人防机动指挥所及卫星地面通信系统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一份,验收结论:项目质量优良,同意通过竣工验收。项目计算金额6218356元,阜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3年10月9日通过农业银行向原告汇款2910000元、于2014年向原告汇款1300000元、于2015年7月16日汇款1708356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政府采购合同账户交易明细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庭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继阜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权利义务。案涉政府采购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原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保质期已经过,故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218356元-2910000元-1300000元-1708356元=30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未明确约定具体时间及支付方式,故自起诉之日2022年3月10日起视为原告主张权利,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阜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国颖
人民陪审员  赵香丽
人民陪审员  王娇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丁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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