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财保130号
申请人: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经济开发区昌***21号。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506078.5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506078.5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廖 慧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