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2民初6665号之一
原告:秦皇岛市萌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李福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勇,河北若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卓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栾永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林,女,199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
原告秦皇岛市萌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和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卓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07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萌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萌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卓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萌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5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秦皇岛市萌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宏
人民陪审员 李凌云
人民陪审员 梁若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卢鑫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