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2民初117号
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卓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075Q。
法定代表人:栾永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林,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建设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82000794816C。
法定代表人:黄玉欣,该局局长。
被告: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建设街5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82MB1473838H。
法定代表人:孟超,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卓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卓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卓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卓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855元,由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卓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彩芬
人民陪审员 李 枝
人民陪审员 赵国民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温东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