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龙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漳卫南运河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4民终18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晋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漳卫南运河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中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龙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仁和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中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漳卫南运河管理局、邯郸市龙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岳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磁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7民初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7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70元,减半收取873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琪
审判员***
审判员孙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