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龙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漳卫南运河管理局、邯郸市龙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邯市民三终字第004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漳卫南运河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中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龙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磁县磁州镇北三环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中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漳卫南运河管理局(以下简称漳卫南运河管理局)、邯郸市龙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幸路桥公司)、岳城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岳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3)磁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漳卫南运河管理局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龙幸路桥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岳建局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磁县人民法院(2013)磁民初字第00633民事判决;
二、发回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罗琪
审判员田熠中
代理审判员孙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