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708财保84号
申请人:**,男,1974年5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
申请人:***,男,1993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崇礼区。
被申请人:河北冀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藁城区南懂镇马圈村。
法定代表人:门立雄。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冀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0000元予以诉前保全。中国太平洋同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以保险金额为11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冀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0000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郝佳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