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终62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世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区新科一路1号20幢B座。
法定代表人:俞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会玲,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高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开发区新科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红霞,总经理。
上诉人南京世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高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1民初3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应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918元,经本院催交后,上诉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补齐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世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劲松
审判员 王 路
审判员 李 斐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伯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