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北公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高新公用事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世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执378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高新公用事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南京高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智达路6号智能制造产业园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范科飞。

被执行人南京世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区新科一路1号20幢B座。

法定代表人俞勇军,总经理。

南京高新公用事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世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作出的(2018)苏0111民初3408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一、南京高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公司与南京世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日就南京高新开发区新科一路1号20幢B座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南京世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南京高新开发区新科一路1号20幢B座房屋腾空并返还南京高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公司;三、南京世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南京高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公司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1235500元;2018年4月1日起至南京世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上述房屋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支付;四、驳回南京高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南京世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案受理费20390元,由南京高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公司负担6117元,南京世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273元。反诉费15401元由南京世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南京世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高新公用事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京世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房屋腾空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南京世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本院依法扣划其银行账户款项人民币2000元并汇入申请执行人账户。本院已将南京世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俞勇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9)苏0111执378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收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京世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房屋腾空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南京世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本院依法扣划其银行账户款项人民币2000元并汇入申请执行人账户。本院已将南京世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俞勇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9)苏0111执378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111民初3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春贵

审判员  郑红梅

审判员  盛宝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殷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