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耀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爱士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37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耀中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明街288号星明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BTKU07。
法定代表人:杨胡。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睿明,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广场1幢的苏州中心办公楼D座项目22层01,02,07,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WWFXH22。
法定代表人:孙华栩。
原告江苏耀中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2020)苏0591民初3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2920.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院据此采取了相应财产保全措施。后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耀中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耀中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42920.21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佳政
人民陪审员  王晓嬿
人民陪审员  冯慧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 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