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375号
申请人:***中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明街**星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BTKU07。
法定代表人:杨胡。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睿明,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广场**的苏州中心办公楼**项目**01,02,07,**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WWFXH22。
法定代表人:孙华栩。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中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2920.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原告***中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75000元保证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2920.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佳政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