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375号之一
原告:***中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明街288号星明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BTKU07。
法定代表人:杨胡。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睿明,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广场1幢的苏州中心办公楼D座项目22层01,02,07,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WWFXH22。
法定代表人:孙华栩。
原告***中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佳政
人民陪审员 朱健健
人民陪审员 夏娟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 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