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382号
申请人:***中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BTKU07,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明街**星明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苏州特罗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55059588P,住,住所地苏州市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太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明福。
原告***中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特罗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特罗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109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特罗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10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美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霞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