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406民初3216号
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莎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东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市政管理处,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东路56号。
负责人:***。
被告:河北东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309国道168号新兴国际商贸物流城S2地块22号楼16层1、2、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莎航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市政管理处、被告河北东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莎航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莎航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莎航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1元,减半收取460.5元,由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莎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