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都区中煜粉末机械厂、杭州融御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9381号
原告:江都区中煜粉末机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012MA1UCJ3F5K,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华阳西路96号。
经营者:卞炳贵,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福建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融御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7XXRP3U,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归谷大厦1栋503室。
法定代表人:傅城。
被告: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253916498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1栋305室。
法定代表人:寿培根。
被告:杭州日昌晶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311390712W,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晖路2030号云台国际商务中心912室。
法定代表人:郭春云。
本院在审理江都区中煜粉末机械厂与杭州融御置业有限公司、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日昌晶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江都区中煜粉末机械厂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江都区中煜粉末机械厂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融御置业有限公司、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日昌晶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都区中煜粉末机械厂撤回对杭州融御置业有限公司、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日昌晶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1154元,由江都区中煜粉末机械厂负担。
审判员来亚娜
二O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夏亦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