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5330号之一
原告:台州市伟顺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新世纪商城新达东路72号。
法定代表人:齐灵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媚娜,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台州湾新区三甲街道开发大道东段818号二号楼1楼279号。
代表人:陈光君。
被告: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1幢305室。
法定代表人:寿培根。
原告台州市伟顺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台州市伟顺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伟顺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伟顺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64元,减半收取5832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352元(原告台州市伟顺基础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台州市伟顺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邱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