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耀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盐山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4民初4186号
原告:甲。
被告:乙。
被告:丙。
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受理原告甲诉被告乙、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甲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诉。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甲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