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鄯善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鄯善联合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122执9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鄯善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鄯善县计划生育指导站旁。 法定代表人印保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昌吉市,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鄯善联合矿业有限公司,地址鄯善县**乡昌源选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鄯善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鄯善联合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鄯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122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鄯善联合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鄯善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485,258.53元(其中8797元为执行费),并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执行过程中不定期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工商登记、国税缴税登记、房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辆登记。通过鄯善县政务服务大厅**,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无房产登记、公积金缴费记录等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期限两年)。查出来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均已采取冻结措施(期限一年),被执行人名下一辆车已采取查封措施(期限两年)。 四、经上述查控措施,被执行人鄯善联合矿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名下财产申请人暂时不申请处置,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向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对已**的财产暂时不申请处置,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639,731.53元,已执行到位案款364.91元,未执行标的为639,366.62元,被执行人未缴纳本案执行费8,797.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据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的财产申请人暂时不申请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已行使了***,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申请已**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西   家 审判员 ***提·库尔班 审判员 *** · 热西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哈   鹏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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