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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安阳市规划设计院、安阳市安龙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罚款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2019)豫0505执566号之二 被罚款人:安阳市规划设计院,住所地:安阳市永明路南段37号,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阳市规划设计院、安阳市安龙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对安阳市规划设计院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安阳市规划设计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罚款人安阳市规划设计院罚款10万元,限于2019年7月28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书面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