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502民初1702号
原告:***,女,汉族,1981年4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安阳市规划设计院。住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规划设计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规划设计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阳市规划设计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裁决原告与被告从2004年8月至2012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4年8月至2012年7月在安阳市规划设计院工作,后因工作调整离开被告单位。原告在新单位办理社保等相关手续时,发现被告未给原告办理在其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为维护合法权益,现申请诉讼。
被告安阳市规划设计院辩称:原告在2004年8月至2012年7月在被告单位工作,在其招录时,因原告的派遣证未能改签至安阳,未能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一、被告从2004年8月至2012年7月的工资发放表。二、2005年8月29日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份。三、仲裁申请书一份、安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和送达回证一份。被告对上述三组证据均均无异议。本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04年8月至2012年7月,原告***在被告安阳市规划设计院工作。2019年3月27日原告***向安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当天,安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安劳人仲不字(2019)2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内容为:裁决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从2004年8月至2012年7月在被告安阳市规划设计院工作,被告也予以认可,且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已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规划设计院在2004年8月至2012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安阳市规划设计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