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奥运动设施有限公司

河北华奥运动设施有限公司与燕山大学、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302民初2219号

原告:河北华奥运动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伟,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星,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燕山大学。

法定代表人刘宏民,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河北九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竹,男,汉族,1981年3月14日出生,系燕山大学员工。

被告: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男,汉族,1989年12月15日出生,系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小品,女,汉族,1987年8月19日出生,系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华奥运动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燕山大学、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燕山大学、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奥运动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92元,减半收取计181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池卫杰

人民陪审员张文

人民陪审员马家余

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