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顺大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顺达建设有限公司与冠县德农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02民初3332号
原告:山东聊城顺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兴华西路212号3楼。
法定代表人:冯春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冠县德农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勤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聊城顺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德农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聊城顺达建设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