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83316号
原告:德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
法定代表人:李桂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明,男,德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庄志亮,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山东聊城顺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办事处兴华西路212号3楼。
法定代表人:冯婷婷。
原告德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庄志亮、山东聊城顺大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山东聊城顺达建设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德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巧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学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