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顺大建设有限公司

聊城市顺启物资有限公司、山东聊城顺大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9170号之三 申请人:聊城市顺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南***临街楼3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CLTMFXK。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聊城顺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212号济宁银行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44510206X。联系电话0635-822****。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人聊城市顺启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聊城顺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聊城市顺启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城顺大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作出(2022)鲁1502民初9170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城顺大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10月24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准予撤诉的(2022)鲁1502民初917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聊城顺大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