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9170号之二
原告:聊城市顺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南***临街楼3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CLTMFXK。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聊城顺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212号济宁银行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44510206X。联系电话0635-822****。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聊城市顺启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城顺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聊城市顺启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顺启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顺启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聊城市顺启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