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9170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市顺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南***临街楼3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CLTMFXK。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聊城顺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212号济宁银行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44510206X。联系电话0635-822****。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9年12月25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人聊城市顺启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聊城顺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城顺大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0000元(诉讼标的额4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聊城市正航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城顺大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聊城市顺启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