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6财保141号
申请人:山东聊城顺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鼓楼街道兴华西路212号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唐县金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北湖路9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聊城顺大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唐县金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山东聊城顺大建设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