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执保18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顺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鼓楼街道兴华西路212号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高唐县金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北湖路9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顺大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唐县金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做出(2023)鲁1526财保1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高唐县金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聊城顺大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唐县金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安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