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0民终3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中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长征街7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河北中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8民初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北中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河北中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北中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上诉人河北中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于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