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民初1825号

原告:***,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丽,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建森(变更前),河北友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士佳(变更前),河北友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寒梅(变更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艳川(变更后),男,住石家庄市鹿泉区,系***女婿。

第三人:河北中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长征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34263955。

法定代表人:刘进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拴锁,男,该公司副经理,住石家庄市无极县。

***与***及第三人河北中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燕

人民陪审员  赵进昌

人民陪审员  唐立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