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4民初44号之三

申请人:***,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

被申请人:**,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乐市。

被申请人:甄宁,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乐市。

被申请人:甄朋磊,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乐市。

被申请人:河北中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经理。

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与被告**、甄宁、甄朋磊、河北中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新乐市。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新乐市。

案件申请费277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金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田

注: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三年,动产查封的期限二年,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2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未提出申请的,本院将不再续行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