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中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1财保162号

申请人:***,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乐市。

被申请人:河北中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长征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34263955

法定代表人:刘进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宝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