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沁满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青海沁满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柯瑞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13民初1890号
原告青海沁满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柯瑞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柯瑞斯幸盛商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青海沁满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青海沁满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沁满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18元,减半收取计23109元,由青海沁满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娜
书记员 刘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