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沁满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才让、青海沁满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5民初5152号
原告:**才让,男,藏族,1984年12月25日出生,住青海省玛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守芸,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沁满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寇家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艳芳、苏茂军,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沁满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归德街道。
法定代表人:寇保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亮娟,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11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丰县。
原告**才让与被告青海沁满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沁满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马占海
人民陪审员  张小英
人民陪审员  赵秀锦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杨园园
书 记 员  马克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