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沁满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青海沁满热能设备有限公司、青海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3民初1829号
原告:青海沁满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寇家豪,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为,男,系公司行政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青海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互助县威远镇。
法定代表人:柳金福,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积鹏,男,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青海沁满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青海沁满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沁满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沁满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青海沁满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忠山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古 鑫
书 记 员 张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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