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沁满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才让与青海沁满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西宁好好锅炉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5民初2272号
原告:**才让,住玛沁县。
被告:青海沁满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家豪。
被告:西宁好好锅炉销售部。
经营者:刘新巧,系该经销部负责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寇为,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2000年10月8日生,住西宁市城西区商业巷11号2栋3054室。
原告**才让与被告青海沁满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西宁好好锅炉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才让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才让需要重新准备证据,现原告**才让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才让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30元,由**才让负担。
审判员 冯德月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岳杨
书记员 王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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