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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22执保1262号之三
申请人宁津县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0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22212xxxxx40存款70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书记员高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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