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财保1063号
申请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北路路西C区甲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BX9GGX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东城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06121699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道办事处文安西路南侧(公路局斜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TG7J73B。
负责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账户及存款78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4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